土地增值稅
1.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,土地增值稅申報期限為訂定契約起 30 日內。
2.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分別為 20%、 30%、40%,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 10%。
3. 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:
(1)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(含公益出租、社會住宅包租代管)之住宅用地。
(2)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,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。
(3)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
(4)一人一生享用 1 次為限。
(5)自用住宅建築完成未逾 1 年者,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10%。
4.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,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,符合下列各項規定,不受一生一次之限制(即一生一屋):
(1)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.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
超過3.5公畝部分。
(2)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,無該自用
住宅以外之房屋。
(3)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。
(4)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
地設有戶籍連續滿 6 年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6 年。
(5)出售前 5 年內,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(含公益出租、社會住
宅包租代管)。
土地增值稅節稅手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