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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價稅

1. 地價稅於每年 11 月開徵。

2. 8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,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,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。

3. 自用住宅用地、勞工宿舍用地、國民住宅用地稅率為 2‰。

4. 於開徵 40 日(即 9 月 22 日)前申請,當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,逾期申請,則自次年起適用。

5.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:
(1)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戶籍登記。
(2) 無出租、無營業之住宅用地。
(3)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所有。
(4)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以 1 處為限。
(5)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(約 90.75 坪),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(約 211.75 坪)。
(6) 於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。

6. 地價稅按人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,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縣市之土地只會收到 1 張地價稅單。

地價稅節稅手冊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understanding/tax-saving-manual/local/land-value-ta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