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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
1.房屋稅於每年 5 月開徵。

2.房屋稅逾期繳納每逾 3 日加徵本稅 1% 滯納金,最高以 10% 為限。

3.房屋因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;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免徵房屋稅。

4.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,屬供自住使用:
(1)房屋無出租使用。
(2)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。
(3)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(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,民法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 18 歲) 。

5.房屋稅減免項目:
(1)減半徵收房屋稅-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、合法登記工廠、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、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等。
(2)免徵房屋稅-宗祠、教堂、寺廟房屋、農會專供儲存公糧倉庫、慈善救濟事業房屋、災害毀損面積佔五成以上房屋等。

房屋稅節稅手冊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understanding/tax-saving-manual/local/house-ta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