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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稅

1.房屋稅於每年 5 月開徵。

2.房屋稅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%滯納金,最高以10%為限。

3.房屋因災害毀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房屋減半徵收房屋稅;災害毀損五成以上房屋免徵房屋稅。

4.房屋稅2.0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,改按年計徵,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。

5.房屋倘符合自住住家用要件,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(3月22日)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;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,以後免再申報。

6.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,屬供自住使用:
(1)房屋無出租或營業等情形。
(2)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。
(3)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。

7.房屋稅減免項目:
(1)減半徵收房屋稅-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、合法登記工廠、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、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、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等。
(2)免徵房屋稅-專供祭祀用之宗祠、佈道之教堂及寺廟,農會所有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之倉庫、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供事業使用之房屋,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五成以上之房屋等。

房屋稅2.0專區

https://www.mof.gov.tw/house/multiplehtml/fb9a2a1b9efa426bb0cc7802e1a8da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