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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稅

1.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,應內含營業稅。

2.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,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。

3.申報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,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,應以每二月為一期,分別於每年一月、三月、五月、七月、九月、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、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。

4.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,應於開始營業前,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。

5.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規定-營業稅稅率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,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;其徵收率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