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贈稅與贈與稅
1.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第1項規定,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:
一、有遺囑執行人者,為遺囑執行人。
二、無遺囑執行人者,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。
三、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,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。
2.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,若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,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,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,負納稅義務。
3.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1項規定--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,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。
4.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,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。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,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。
5. 贈與土地需要繳納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,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,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無償取得所有權之人。
6. 因繼承而移轉土地、房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。
7.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等親屬之配偶的財產,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,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其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計算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