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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牌照稅

1.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:
(1)自用全期暨營業用車輛上期: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。
(2)營業用車輛下期: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。

2.機車排氣量在 151cc以上需依汽缸排氣量的多寡課徵使用牌照稅。

3.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機車及電動汽車,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間 延長至 114 年 12 月 31
日止。

4.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的條件及方式:
(1)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 2,400 立方公分,超過部分仍應繳納差額稅款。
(2)除身心障礙者本人外,車輛限配偶、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,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,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。

5.年度中購買之車輛,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。

6.自112年7月1日起,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(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)歸戶服務,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,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,就同一直轄市、縣(市)轄區內全部車輛進行繳款書(或轉帳繳納通知)歸戶,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。

使用牌照稅節稅手冊

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tax-info/understanding/tax-saving-manual/local/vehicle-license-tax